[刑事-浙江绍兴]潘存武、王广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一)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绍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存武,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6310200096,汉族,硕士文化,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600弄25号302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志华,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志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广,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00524005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鲍陈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建华,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8607175819,汉族,硕士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68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林,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仁,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119821123149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歙县郑村镇堨田村6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兵,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中秋,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900815302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八宝镇高潮村5组9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东明,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秋华,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8202212420,壮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五山镇闻畈街社区3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晓松,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兰(曾用名向红兰),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8809122047,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荣昌路2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斌,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丽娟,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519890917304X,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大由乡大由街17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丽芬,女,1992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0319920607092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百丈村9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正,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梦倩,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0615512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风石堰镇吕家村5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杨飞,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奉艳林,女,1989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89070888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石鼓源乡借古岭村6组13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名,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奕东(曾用名陈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100128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福盈冲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仇海君,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理,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931117281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福盈冲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芳(曾用名钟兰芬),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1217032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麓田坪村六田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6日转取 27 53455 27 14746 0 0 4711 0 0:00:11 0:00:03 0:00:08 4712保候审。
辩护人蒋浩,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林佳(曾用名李加文),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900514136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塔塘村委会第2村民小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健雄,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铁祥,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730520153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毛易镇冷水江制碱厂10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衍,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存武、王广、孙建华、汤仁、邓中秋、韦秋华、张兰、黄丽娟、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陈奕东、陈理、钟芳、李林佳、潘铁祥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小云、代理检察员汪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存武及其辩护人方志华、刘志德、被告人王广及其辩护人鲍陈佳、被告人孙建华及其辩护人黄林、被告人汤仁、被告人邓中秋及其辩护人顾东明、被告人韦秋华及其辩护人王晓松、被告人张兰、被告人黄丽娟及其辩护人季慧娈、被告人段丽芬及其辩护人李正、被告人伍梦倩及其辩护人沈杨飞、被告人奉艳林及其辩护人何名、被告人陈奕东及其辩护人仇海君、被告人陈理及其辩护人丁浩、被告人钟芳及其辩护人蒋浩、被告人李林佳及其辩护人刘健雄、被告人潘铁祥及其辩护人潘衍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卢兵、冯斌庭后提交辩护意见。期间,因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潘存武于2008年7月17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6月,被告人潘存武从国外购买MT4平台交易软件,后招聘被告人王广、孙建华、汤仁对购买的MT4平台交易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增设自动出入金、自动返佣、防漏洞等插件,以投入使用后通过后台控制致投资者亏损骗取他人钱款。嗣后,被告人潘存武先后虚构“德资金融集团(DA)”交易平台和“保诚投资”交易平台,联系汇潮支付有限公司等代理收取款项,利用自己开发的MT4软件组织被告人陈奕东、陈理、李林佳、钟芳、潘铁祥及谌洁军、匡春林、张超凤、辜毓玮、李航、邱文静、王莹、王平、王方义、潘存凤、段莉等人诱骗他人投资交易,通过后台管理控制交易行情、价格等致投资客户亏损,骗取他人钱款;或者聘用被告人邓中秋、韦秋华、张兰、黄丽娟、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等人出租MT4软件及相关插件,并提供制作网站、购买域名等服务,供他人虚构交易平台用于骗取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潘存武、王广、孙建华、邓中秋、韦秋华、张兰参与骗得人民币12331956.72元;被告人汤仁、黄丽娟、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参与骗得人民币5075961.32元;被告人陈奕东、陈理参与骗得人民币1289026.83元;被告人李林佳参与骗得人民币608882.06元;被告人潘铁祥参与骗得人民币521329.81元;被告人钟芳参与骗得人民币142360.99元。
被告人潘存武、王广、孙建华、汤仁、邓中秋、韦秋华、张兰、黄丽娟、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陈奕东、李林佳、钟芳、陈理、潘铁祥于2014年8月13日分别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深圳市南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存武、王广、孙建华、汤仁、邓中秋、韦秋华、张兰、黄丽娟、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陈奕东、李林佳、钟芳、陈理、潘铁祥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广、孙建华、汤仁、邓中秋、韦秋华、张兰、黄丽娟、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陈奕东、李林佳、钟芳、陈理、潘铁祥均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潘存武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提出:1、第一、二节事实中未虚构德资平台和保诚平台,二平台均在国外正规注册,交易过程中也未提供虚假行情和价格致客户亏损,客户可以随时出金,部分客户盈利。2、第三节事实。易易易公司的软件销售是合法经营的,其他平台公司是否构成诈骗与易易易公司无关,故与其他平台公司不构成共同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一、各被告人在德资、保诚二平台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易易易公司开发的软件插件功能符合行业惯例,且不具有从根本上诈骗平台客户钱财之功能。2、公诉机关以插件功能证明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各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而这些供述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吻合,属于证据不足。3、本案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被告人供述客观真实性不高。4、涉案网络交易平台使用插件功能,即时插件功能具有虚假成分,也不会对客户的投资款项构成非法占有,属于民事欺诈。在软件插件运行过程中,还是有部分客户是盈利的,且也有同案犯以投资客户的身份参与平台公司的交易。5、根据相关证据,德资、保诚二个公司可能确实存在,即使上述二平台在香港没有注册或者注册了与本案无关,但投资客户在二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完全真实,也不能认定平台公司构成诈骗。6、二平台公司具有自行交易、自行操作,投资客户及平台公司对交易结果均认可并给付;客户资金出入自由;平台黄金价格走势均与国际接轨等特征证明平台并非诈骗,潘存武等人对平台公司资金运行不当,不能据此认定存在诈骗行为。7、易易易公司还有众多其他合法业务,本案应当以单位犯罪的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综上,本案宜对德资、保诚平台具有决定权的负责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层领导及一般成员不构成犯罪。二、在平台公司确已经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因易易易公司员工没有协助平台公司诈骗客户钱财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出售软件需有资质,软件买卖并不违法,此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起诉书认定各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证据不足。1、起诉书认为本案涉案平台通过插件控制后台进行诈骗,但起诉书认定的平台公司大部分没有购买或使用插件。购买插件的公司也可以选择是否启动插件,应当加以区分。2、不能将客户投入到平台中但没有进行交易的投资款认定为犯罪金额。
被告人王广对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提出有些插件如自动返佣插件在其进入公司前就已经存在,并非由其设计研发。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广不构成诈骗罪。一、事实方面。1、王广不知道公司的真实经营业务,也没有接触过平台运营,对公司或者潘存武出租MT4平台,开设的MT4平台系对赌交易平台的情况一无所知,缺乏本案利用平台事实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基础。2、开发插件只是完成潘存武交待的工作任务,而潘存武对插件的使用目的进行隐瞒和误导,并未告知王广等人这些插件的真正用途,王广没有与潘存武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故意。3、插件本身只是一个程序,各项功能可以开启或者关闭,插件的参数也可以调整为对客户有利,违法利用技术实施诈骗行为才构成犯罪,王广在不知道对赌模式的情况下研发插件程序本身是无罪的。4、王广在公司拿的是固定工资,没有业务收入。潘存武口头承诺给王广保诚平台收益10%的分红只是作为奖金激励王广开发插件的工资待遇,且实际并未发放。二、证据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广有诈骗的犯罪事实。1、本案所有证据中,只有被告人王广自己的供述证明其对MT4平台系对赌交易平台是明知的,且其口供系受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情况下取得,依法应予排除。2、大部分被告人当庭供述均与侦查机关口供不一致,多个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由刑讯逼供现象。三、对于起诉书认定王广的诈骗数额等同于潘存武的诈骗数额有异议。1、部分客户入金后未操作未出金即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数额、以及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应当予以扣除;2、王广入职时,易易易公司已经在从事MT4平台出租业务;3、部分平台公司采取的诈骗方式与王广设计的插件毫无关系。此外,还请考虑到王广入职时是刚从大学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社会认知能力及社会经验相对较少,初入社会不经意误入歧途,本性纯良质朴等因素,对其公正判决。
被告人孙建华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进入公司后一直负责网站技术工作,包括手机版网页和会员管理系统的开发,并未参与插件的讨论和开发。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与他人商量过实施诈骗活动,认定其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其辩护人提出:一、部分事实认定错误。1、孙建华仅负责网站技术开发工作,主要完成网站部分的会员管理系统(自动出入金)、手机版网页,该两项工作成果均系通用软件,根本不具备欺诈性质和欺诈功能,孙建华并未参与防漏洞插件的研发。2、起诉书指控的客户亏损金额未扣除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公司提取的归客户所有的金额;孙建华并无与潘存武、王广等人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更未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二、罪名方面,孙建华不构成诈骗罪。1、孙建华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在公司是一名网站开发及维护的技术人员,只负责网站建设,不负责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公司及平台的经营情况及防漏洞插件的具体用途,其对网站的维护不应认定有协助诈骗的主观故意。孙建华在诈骗行为实施前就已经完成了主要工作,不可能涉及到诈骗。2、孙建华未参与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其主要工作成果就是会员管理系统和手机版网页等通用管理软件的开发,并未参与滑点、延时交易、最大单量限制等问题插件的讨论及开发,同时其工作成果先于问题软件的开发。综上,请求给孙建华一个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汤仁提出其没有通过后台操控的方法致使客户亏损,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其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辩护人提出:1、汤仁不是该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听从领导安排负责网站的相关工作并兼做德资平台的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汤仁直接参与的只有被害人付政和邓波澜两个事实,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3、汤仁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中秋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只是负责出租软件,对软件或插件的具体功能不清楚,也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
其辩护人提出:一、按照起诉书指控的框架提出下列辩护意见:1、邓中秋作为易易易公司的业务员,后来在保诚公司兼职做业务员,第一节事实中德资公司诈骗128万余元与邓中秋无关;2、从共同犯罪角度分析,没有证据证明邓中秋与潘存武存在诈骗犯罪的意思联络以及犯罪分工的具体决定。作为从犯,邓中秋也只需对自己参与的行为负责。其在保诚公司兼职业务员时其客户亏损仅9666.11元,在易易易公司其很多客户维护是替韦秋华而为,难以区分是谁的客户,因此起诉书指控邓中秋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缺乏法理基础。二、具体到邓中秋本人的犯罪事实。1、第二节事实中邓中秋不构成诈骗罪,而是一种商业欺诈。本案中,平台客户为了谋求利益,开设平台与客户对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客户交易中的正常亏损以及手续费。平台客户为了控制亏损以及谋求更多的利益,使用滑点插件,但仍然控制在较小的不易察觉的范围,这仅仅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若查明平台确有诈骗事实,在认定涉案金额时也应再减去被害人在平台上的余额或查扣的存款、以及正常交易的亏损。2、第三节事实不构成诈骗,而是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非法经营罪。邓中秋所从事正常工作职责,与樊毅、徐双非、徐前青等客户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易易易公司的软件与这些客户的产生后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背景,邓中秋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等实际情况,给予公正判决。
被告人韦秋华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只是一名打工者,参与程度不深入,只参与出租其中四家平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且其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定性。韦秋华不构成诈骗罪。1、平台租赁方及潘存武等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赚取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正常亏损,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平台方利用滑点等插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当属于合同欺诈,其行为相对于客户的正常交易,仍然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并未涉嫌犯罪。2、韦秋华与他人之间并无诈骗的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只是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取得合理的报酬,从未与潘存武有共同购买软件、租用服务器、开发插件的意思联络。3、韦秋华通过正规招聘进入公司工作,主要工作是接待有意向的客户,按照公司教的说辞介绍MT4软件并定期提醒客户交纳租金,其对老板和平台客户的行为并不完全了解,无论从主观认识、客观行为还是从刑法期待可能性原则上均不应就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即使经法庭审查后认为韦秋华构成犯罪,也应当是非法经营罪。潘存武即平台客户设立投资平台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韦秋华也从未有过帮助他人诈骗的意思。三、本案涉案金额计算不当。1、如果认定平台客户有诈骗行为,只有查明在租用平台过程中与韦秋华有共同诈骗故意的平台诈骗金额才能计入韦秋华涉案金额。2、客户在平台中的正常亏损、佣金、平台上涉及侦查机关查扣的存款均应予以剔除。3、本案中徐双非、徐前青、吴金琦、苏柳杰、尹治兴并非韦秋华客户,同时潘存武设立的德资和保诚两个平台与韦秋华无关,也应剔除。四、韦秋华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因生育小孩原因于2013年休假,此后一直未正常上班,对本案并未深入参与,相对于其他从犯应处罚更轻。五、韦秋华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公正判决。
被告人张兰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不清楚软件插件的具体功能;作为公司员工,只应对自己参与的部分犯罪金额承担责任,保诚平台的金额计算不合理,有部分客户的资金还在交易账户内,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不能出金。
其辩护人提出:1、张兰系从犯,其在公司中从事业务员的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3、主观恶性较小。并未明显察觉到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只领取工资及正常业务提成。4、社会危害性小。其工作只是发展、维护客户以及一些公司日常事务,并未引导客户操作导致他们亏损,客户亏损与其没有直接联系。5、张兰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院对张兰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丽娟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其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有误。
其辩护人提出:一、易易易公司出租MT4平台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易易易公司于2008年合法成立,成立之初并非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转租MT4软件的行为也是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2、潘存武是2012年6月份购买MT4软件继而将出租该软件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发防漏洞插件并附着于平台出租则是2013年年底的事情。3、易易易公司未经MT4平台开发者迈达克公司授权私自出租MT4软件,并以此为主营业务构成侵权,属于单位犯罪。4、潘存武在易易易公司出租MT4平台不构成诈骗,而出租防漏洞插件是否构成诈骗有待商榷。潘存武的行为符合了为诈骗者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这一要件,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欲实施犯罪这一情况,故不构成诈骗罪。二、易易易公司与保诚、德资两平台无关。1、德资与保诚平台是潘存武于2013年6、7月份出资设立,分别由原易易易公司员工陈奕东和潘存武远亲潘铁祥负责运营,实际上控股人是潘存武而非易易易公司。2、二平台与汇潮公司对接的银行账号分别是潘存武的老婆和表妹,也说明二平台具有独立于易易易公司的财产。3、二平台与易易易公司的员工均各司其职无关联。三、若经审理认为潘存武出租防漏洞插件构成诈骗,黄丽娟因为未出租插件也不构成诈骗罪。1、黄丽娟客户中承租插件的只有“成都尹”,但该客户只是最初通过QQ接触的业务员是黄丽娟,后来是与潘存武详谈承租软件及各类插件事宜,不能简单地认为黄丽娟实施了出租防漏洞插件的行为。2、黄丽娟等业务员从未主动推销过MT4软件及插件,均是承租商前来询问才予以解答。3、黄丽娟对于防漏洞插件具体的设置工作并不了解,不存在黄丽娟能够帮客户设置或者教客户设置的可能性。四、黄丽娟作为公司员工,在出租MT4软件上对潘存武起到了帮助作用,可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从犯。此外还有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等从轻量刑情节。
被告人段丽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不知道是否触犯法律。
其辩护人提出:一、事实方面。1、对认定段丽芬涉案金额持有异议。首先,诈骗金额应当扣除正常交易盈亏和还在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其次,段丽芬与该涉案金额之间缺乏关联性,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段丽芬直接参与到涉案金额的诈骗活动中;第三、从时间上看,段丽芬自2013年3月进入易易易公司,从2014年2月份才开始兼做MT4软件的出租工作,而公司从2012年6月开始对外出租MT4软件,故即使段丽芬构成犯罪,其犯罪金额也应从2014年2月或者明知其从事犯罪活动之日起算。2、第三节事实中,另案处理的人员中除了苏柳杰通过段丽芬与易易易公司有交易来往,其他人员均未通过段丽芬与易易易公司进行软件租赁交易行为,这部分涉案资金与段丽芬也无关联性。二、定罪方面。1、段丽芬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段丽芬进入公司初期负责制作公司交给的网站设计工作,2014年2月份开始兼职做软件出租获得一定的销售提成,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投资者财物的目的。(2)客观上其在出租软件及插件时并无虚构和隐瞒真相,制作网页时也均为单纯的介绍和推广性质,并无虚构事实等内容,且网页与客户平台并无直接关联性;软件交易平台也并非一个虚构的交易平台,在没有使用相关插件的情况下,其交易数据都是真实的;即使平台是虚构的,也是相应的租赁者对投资者做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与段丽芬无关。(3)段丽芬出租软件及插件的销售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发生无因果关系。(4)段丽芬与租赁软件的代理商及潘存武之间并无共同的犯罪故意。段丽芬出租软件和插件与代理商吸引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段丽芬不知道也不能控制代理商如何使用软件,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对经过专业升级改造的MT4软件并不了解,潘存武也从未告知段丽芬等人其犯罪意图。(5)段丽芬在工作期间从事的制作网站及MT4软件出租行为系公司行为,其仅是履行工作职责。2、段丽芬明知其所出租的MT4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代理商,从而获取公司销售提成,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三。其他量刑情节。段丽芬系刚从大学毕业的年轻人,通过正常招聘途径进入易易易公司,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其被抓获后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段丽芬公正判决。
被告人伍梦倩称不清楚自己是否犯罪,尊重法庭判决。
其辩护人提出:一、起诉书指控伍梦倩涉嫌诈骗罪及参与诈骗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同被告人进入公司时间不一样、工作内容不一样,但指控的犯罪金额却完全一样,显属错误。第三节事实中设计的平台客户均不是伍梦倩出租MT4软件业务发展的客户,伍梦倩只参与过尹治兴平台公司的网站制作,部分平台在伍梦倩进入公司前已经启用网站。故只有尹治兴的平台公司与被告人伍梦倩有关,且尹治兴的平台启用时间为2013年10月份,此时被告人伍梦倩是否知道MT4平台及其功能尚不清楚。此外,同样是制作网站的工作人员王露、陈菊霞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理,伍梦倩也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伍梦倩参与部分行为的定性分析。1、伍梦倩在易易易公司工作期间开展的网站制作、MT4软件出租活动,均属单位员工代表单位实施的行为,且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如果代表公司事实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据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理。2、伍梦倩与被告人潘存武等易易易公司成员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伍梦倩既没有与诈骗平台的工作人员共同商议诈骗犯罪,也不符合因“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而构成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条件。三、如果法庭经审理仍认为伍梦倩构成犯罪,其有如下法定、酌定情节。1、不能因为主犯从一重罪处罚而对伍梦倩也直接按主犯罪名定罪量刑。如果是单位犯罪,对伍梦倩应作出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2、伍梦倩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3、伍梦倩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其参与涉嫌犯罪的全部行为和过程。从陈菊霞等人的询问笔录推断,在2014年8月13日之前无任何证据证明伍梦倩系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伍梦倩本人的供述,司法机关不可能确定其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属于“以自首论”的相关规定,现因侦查机关应当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但事实上未制作这一工作疏忽不能认定伍梦倩系自首,但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4、伍梦倩参与犯罪所得金额相对较少。5、进入公司时刚刚大学毕业,无犯罪前科,在参与犯罪的过程中无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非常小,因不知情而误入公司参与了相关行为。6、本案可能存在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建议法庭排除掉部分讯问笔录后对其余部分进行综合判断后谨慎适用。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伍梦倩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其他较轻的刑罚并适用非监禁方式执行刑罚。
被告人奉艳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犯罪主体为深圳市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2、关于奉艳林涉嫌诈骗犯罪的金额问题。根据起诉书分述内容及相关证据,均不能确定奉艳林实际参与的诈骗金额,也无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分赃行为,其每月仅领取固定工资。3、奉艳林在本案中从事的仅是最低端的职务性行为,作用地位是微不足道的。体现在其没有领导性职务,没有参与任何决策、运营性会议,对大多数员工是不认识的。4、奉艳林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无前科。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依法判处奉艳林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奕东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提出:其自己及公司很多员工均在平台开始账户进行投资操作,并不知道是诈骗平台,主观上没有诈骗意图;平台的设立隐瞒了部分事实,但和客户的亏损没有关系,没有通过后台设置来使客户亏损;对自己和陈理的诈骗金额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一、本案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1、主观上各被告人没有骗取客户资金的故意。因软件存在漏洞,公司插件的设置目的是让交易更加公平合理而不是为了恶意骗取客户资金。2、客户并非全部亏损,也有部分盈利。3、客户出入金都是自由的,平台方也会对第三方支付的资金进行增补,以便客户顺利出金。4、陈奕东自己及多名公司员工也在德资平台上开户投资,更加说明其不知道平台是不公正的。二、陈奕东不是德资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不是投资人,只是一个打工者,不应当对该公司所涉全部诈骗金额负责,应当以其自己发展的客户损失认定其犯罪金额。三、陈奕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陈奕东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理对罪名没有意见,但对指控其的犯罪金额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定性。被告人陈理不构成诈骗罪。1、从主观上看,陈理作为公司的普通业务员,对公司交易平台插件的功能、用途、作用及产生的后果均不清楚,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2、从客观上看,陈理作为普通业务员,在博客上写文章,在QQ群里与客户交流都是其正当工作,并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二、如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以整个集团诈骗金额来计算陈理的犯罪金额有异议。1、陈理只是一名普通业务员,未以分析师名义为投资客户提供交易行情、指导客户进行交易,拿的是基本工资加合理提成,未投资入股,也未参与公司分红,其所领取的奖金是公司对其工作的综合考量,故对其诈骗金额的认定应当按照其个人发展的客户被骗金额进行计算。2、诈骗金额还应当扣除客户账户内余额。三、量刑情节方面。陈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请求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陈理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芳称不清楚自己是否犯罪,同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意见,其中客户卢韦不是其开发的。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定性。被告人钟芳不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钟芳自身并无诈骗犯罪的故意,其通过正常招聘程序进入公司,担任业务员和兼职财务,都是受公司指派,作为一个英语专业的人,对于电脑知识并不清楚,而且也只是拿很少的提成,从来没有分赃行为,即使是所谓的5%也是老板随意分配且并未兑现。二、钟芳涉案金额较少。起诉书指控其有四个客户共亏损14万余元,其中被害人卢韦一节不能计算在钟芳的犯罪金额内。卢韦是葛红雁发展的客户,葛红雁是谢晏锐发展的客户,谢晏锐才是钟芳的客户。钟芳从未与卢韦有过联系,更谈不上欺骗卢韦。三、关于起诉书指控钟芳被安排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审核客户出金等事项,只是钟芳担任业务员期间被领导安排的兼职,未拿任何报酬,也未认为干预、阻止或操控过客户交易。同时“保诚平台”从事相应工作的段莉未被起诉。四、钟芳认罪态度好,系从犯。综上,请求对钟芳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林佳称不清楚自己是否犯诈骗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意见,其中几个客户不是其联系的。
其辩护人提出:1、李林佳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受犯罪分子蒙蔽所致,其主观恶性小;2、李林佳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罪态度诚恳;4、只是最底层的业务员,所起作用甚小,系从犯。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对李林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潘铁祥提出:1、自己没有诈骗行为,保诚投资交易平台确实在香港注册过保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也没有以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没有以虚构行情、后台操控的方式致客户亏损;2、对犯罪金额有异议,被害人邵凯、刘昕不是保诚的客户,以客户入金减轻出金数认定客户亏损数额有误,因案发时平台被控制导致客户无法出金部分不应计算在内;3、被抓获时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与本案无关,应当予以归还。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本案定性。被告人潘铁祥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本案多名被告人自己也在平台上投资操作,说明主观上并不认为该投资平台在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众多被告人均受雇于潘存武,从事潘存武指派的工作,只是领取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2、多名被害人证明平台能自由出入金,不存在故意欺骗或者恶意克扣投资款的行为,故只能说是一种非法运作行为,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性质。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平台上安装了插件就导致客户的全面亏损,公诉机关没有全收集该平台所有投资者的交易数据,不能全面反映该平台的实际运作情况。而各被告人均供述投资的客户中有亏有盈。因此,认定诈骗的证据不足。二、关于涉案金额。1、涉案平台能够正常出金,部分被害人账户内剩余资金因公安机关冻结而不能出金部分不能计算入内。2、受害人林家仁及其妻子林艳珊被骗的事实虽有林艳珊陈述内容,但无银行交易清单,认定该节事实的证据不足。三、关于量刑情节。1、潘铁祥从事保诚平台的运作完全受潘存武指派,在共同犯罪中系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2、归案后,潘铁祥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稳定无反复,认罪态度好。综上,希望法庭考虑潘铁祥在本案中的作用、实际参与程度等情况给予减轻处罚。
第一部分:关于程序问题
本案受理后,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本院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并对该问题进行审查。
一、关于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第一次笔录在派出所形成,第二天进入看守所后侦查人员要求各被告人修改笔录制作时间的非法取证行为的意见,经查:根据收集在案的证据显示,被告人黄丽娟、段丽芬、伍梦倩、孙建华、邓中秋、汤仁、钟芳、潘铁祥以及同案参与人谌洁军、匡春林、张超凤、李航在8月15日所作供述,所制作的笔录上日期有从8月14日改为8月15日的痕迹,且同案参与人谌洁军、张超凤讯问笔录上同一时段讯问人员相同。如上述笔录均为修改后的时间所作,则在8月15日上午同一时间段有23名被告人或同案参与人在新昌县看守所审讯室接受讯问,与客观上新昌县看守所无法同时容纳23名嫌疑人提审的实际情况相矛盾,侦查机关亦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有理由相信上述笔录的制作存在取证不合法的情况,对上述被告人或同案参与人在2014年8月15日所作的笔录予以排除。
二、关于其余笔录形成情况。经查:其余各份笔录均形成于新昌县看守所提讯室,侦查人员与被告人无法有肢体接触,客观上可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且均有被告人签字确认,制作笔录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对于被告人潘存武、王广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收集在卷的二人入所健康检查表显示二人入所时以及期间出入所身体均无异常,且笔录上有删减、改动并经被告人捺印确认,能够证明相关笔录的客观性。此外,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潘存武、王广、陈奕东、李林佳、潘铁祥陈理、汤仁、张兰等人的20余份同步录音录像,经审查并无明显威胁、诱导言语,各被告人供述较为平稳,记录也较为客观。由于本案的侦查过程漫长,从最初一起小的诈骗报案直至抓获全部被告人,逐步演变为一起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诈骗犯罪案件,对部分被告人未能及时录音录像也符合客观实际。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各被告人在侦查期间所作的其余笔录真实客观,且与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供述一致,故不予排除。
第二部分:关于犯罪事实及证据分析。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潘存武于2008年7月17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6月通过非正常途径从国外购买MT4平台交易软件,先后招聘被告人王广、孙建华、汤仁对购买的MT4平台交易软件进行升级改造,陆续增设自动出入金、自动返佣、防漏洞等插件,招聘被告人邓中秋、韦秋华、张兰、黄丽娟、段丽芬、伍梦倩、奉艳林等人出租MT4软件及相关插件并提供制作网站、购买域名等服务,供他人虚构交易平台用于骗取他人钱款。此外,被告人潘存武还组织被告人陈奕东、陈理、李林佳、钟芳、潘铁祥等人,利用自己开发的MT4软件虚构交易平台骗取他人钱款。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潘存武虚构“德资金融集团(DA)”交易平台,安排被告人陈奕东负责管理平台日常事务,被告人钟芳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审核客户出金等事项,并先后组织招募被告人李林佳、陈理、汤仁、潘铁祥及谌洁军、匡春林、张超凤、王方义等业务员或代理商,通过QQ或者电话联系方式,以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骗取刘艳明等人在德资平台投资进行贵金属交易。期间,被告人陈奕东、陈理还以分析师的名义为投资客户提供交易行情、指导客户交易。被告人潘存武等人通过安装插件、后台操控等方式致使刘艳明等人亏损,先后骗取被害人刘艳明人民币104384.82元、虢文人民币5386.28元、黄伟峰人民币424.3元、顾勇人民币46316.36元、李炬毅人民币11334.18元、丁志宏人民币54282.1元、曾骞人民币5266.06元、彭辉人民币171500.38元、蒋瑜人民币33203.27元、李永锐人民币27346.14元、朱文刚人民币58375元、徐旭天人民币63320.88元、赵玉芳人民币179943.6元、蔡再平人民币69926.73元、胡安全人民币65273.11元、邢海平人民币2430元、黄荣帝人民币10657.88元、卢韦人民币64000元、刘山根人民币30000元、彭世富人民币12496.09元、王红人民币10000元、刘涛人民币7359元、付政人民币25533.02元、邓波澜人民币47221.02元、宁学军人民币4999.96元、王玉杨人民币8644.35元、许修龙人民币19622.14元、张来杰人民币5172元、徐玉梅人民币1178.48元、尹巍人民币17693.49元、郑董董人民币12761.67元、杨志安人民币3100元、曹召锋人民币6000元、王现杰人民币876.61元、蒋士波人民币18484.08元、冯超华人民币3200元、孙文文人民币5911.64元、楚师业人民币9538.59元、秦刘虎人民币15059.87元、王海洋人民币13711.32元、梁永福人民币2977.95元、黄瑜淳人民币26996.97元、邵凯人民币19184.5元,共骗得人民币1301093.84元。其中,被告人潘存武、陈奕东、陈理参与骗人民币1301093.84元;被告人李林佳参与骗得人民币608882.06元;被告人钟芳参与骗得人民币142360.99元;被告人汤仁参与骗得人民币72754.04元;被告人潘铁祥参与骗得人民币32622.4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艳明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3年7月份,一个昵称叫“蒙克”的人通过QQ向其推荐炒黄金。其用女友王玲密的身份证在德资金融交易平台上注册并绑定了王玲密的银行卡。至2014年8月份,合计入金226823.24元,出金122438.42元,共亏损104384.82元。该平台有异常情况,行情波动大时会掉线或卡屏,无法平仓操作导致亏损。
2、被害人虢文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3年9月中旬,通过“德资金融”平台代理商陈帅认识李鑫,后通过李鑫在德资金融平台上开户交易。一共入金2万元,出金100美元,其他都亏了。其入了一个QQ群,群里面XXX和李鑫会发一些建议。
3、被害人黄伟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4月至6月,通过同事介绍在德资黄金交易投资平台开通了交易账户,先后投入3600元人民币,出金3175.7元人民币,亏了424.3元。注册成功后有一个叫李鑫的经纪人对其进行指导,有个叫黄金分析师的人教其如何操做。
4、被害人顾勇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1月份,通过“蒙克”李鑫到德资集团平台开户炒黄金。合计入金90000元人民币,出金44298.07元,亏损45701.93元。还有一个叫XXX的人跟其联系。
5、被害人李炬毅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3月份,通过网名叫蒙克、自称叫李鑫的人的推荐在德资金融交易平台炒黄金。共计投资25773元,出金14438.82元,亏损11334.18元。
6、被害人丁宏志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年10月,一个叫“蒙克”的人加其QQ推荐其做黄金期货。其在德资金融平台上注册开户。至12月份合计投资183400元,出金129117.9元,亏损54282.1元。
7、被害人曾骞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1月至8月,通过彭佳宜在德资金融平台上开户投资,开的是代理账户但未发展过客户。其合计入金6060元人民币,其中返佣及出金793.94元,亏损5266.06元。2014年3月份发现平台在很多峰值时和国际走势有区别,“非农”时候会有延迟或卡盘等情况。在投资群里“蒙克”和XXX指导行情。
8、被害人彭辉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8月,通过业务员彭佳宜在德资金融交易平台开户投资。合计入金224040元,出金52539.62元,亏损171500.38元。平台有异常情况,比如买进时平台显示价格1321美金,一成交就成了1321.8美金,如果买空就成了1320.2美金;设置止损点但未到价位就自动平仓造成损失;手机交易平台在未登陆的情况下自行交易;与国内黄金交易的走势有差异。
9、被害人蒋瑜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4月23日至8月11日,通过业务员彭佳宜在德资平台投资73700元人民币,出金40496.73元,亏损33203.27元。其中蒙克和XXX在群里发建议和喊单。平台存在滑点、延迟、想平仓下单但操作不了的情况。
10、被害人李永锐陈述及账单资料,证明:2014年1月至8月,通过彭佳宜在德资金融平台开户投资。合计入金67550元,出金40203.86元,亏损27346.14元。
11、被害人徐旭天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6月20日,通过浙江建德新安江鑫时代投资公司王方义在德资平台上开户操作。总共入金74000元人民币,出金10679.12元,还有12000余元未出金。有时候盘面行情上看到明明是赚钱的,但点击平仓时系统会提示网络不好请等待或者直接卡住,成交之后赚钱的单子变成亏损。另外在行情大涨可以赚钱时盘面会卡住不能下单导致不能赚钱。
12、被害人朱文刚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3月至8月,通过彭佳宜在德资平台上开户投资。入金92000元,返佣33625元,MT4账户内剩余约3000美金,未出金。使用德资平台交易尤其是非农时候,有延迟和交易失败的情况发生。
13、被害人赵玉芳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6月,通过建德市鑫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方义在德资平台上开户入金。合计入金190000元,出金10054.4元,亏损179943.6元。
14、被害人蔡再平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7月上旬,通过建德市鑫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德资平台入金操作。合计入金90000元,出金20073.27元,亏损约30000元,账户余额未出金。交易时会出现买涨盘面交易价格150点位,成交时只有147点位的情况。
15、被害人胡安全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3年6月份,通过周凌的推荐在德资金融集团平台上炒黄金外汇。一共入金人民币114576元,出金49302.89元,被骗65273.11元。
16、被害人邢海平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1月至8月,其通过周凌在德资金融平台投资2300元人民币全部亏损。
17、被害人黄荣帝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3年12月,通过周凌在德资集团注册开户绑定银行卡。合计入金10960元,出金302.12元,亏损10657.88元。进行大单交易时会出现交易平台不能用的情况,恢复后就发现钱都亏损了。
18、被害人卢韦的账户资料,证明:被害人卢韦账户入金64000元,未出金。
19、被害人彭世富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其在德资金融平台投资12000余元人民币,亏损8000余元,在账户中还有550余美金未取出。
20、被害人王红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7月,通过业务员XXX在德资集团平台投资10000元人民币,没有交易也没有出金。
21、被害人刘涛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5月8日,通过业务员贺佳琪在德资集团金融交易平台注册开户并投资交易。合计入金16740元,出金9381元,亏损7359元。
22、被害人刘山根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1月6日,通过业务员XXX在德资金融平台上开户投资。合计入金3万元人民币,8月13日发现不对但无法出金。
23、被害人付政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3月份左右,通过业务员凯特在德资金融平台上开户投资。合计入金56900元人民币,出金31366.98元,亏损25533.02元。
24、被害人邓波澜陈述及账户资料、QQ聊天记录,证明:2014年4月,通过一名网名“香水百合”的业务员在德资金融平台上注册开户。共计入金15万元,交给业务员操作交易,两次共出金102778.98元,亏损47221.02元。
25、被害人宁学军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7月至8月,其通过赵湘南在德资金融平台投资并亏损。其是用老婆宋金凤的身份证开户,后来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代理账户。合计入金5310元,出金310.04元,亏损4999.96元。德资平台存在卡盘、滑点的情况。
26、被害人王玉扬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3月至6月,其通过一名业务员在DA平台开户投资10750元,出金2097元,亏损8653元。
27、被害人许修龙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6月通过网上认识赵湘南,经他介绍在德资金融集团注册了会员。先后入金37500元,出金17877.86元,亏损19622.14元。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滑点、卡盘现象且比较频繁。
28、被害人张来杰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6月至8月,其在德资金融集团平台投资5172元,全部亏损。
29、被害人徐玉梅陈述及其账户资,证明:2014年7月至8月,其通过赵湘南在德资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2000元人民币,出金821.52元,亏损1178.48元。
30、被害人尹巍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实: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其在德资金融平台投资28300元人民币,出金10605元,亏损17695元。在业务员“好心态”(潘铁祥)的介绍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开的账户入金13900元,出金2332元,亏损5625.48元。2014年6月在业务员“寒心冰语”(匡春林)的介绍下用朋友郗若君的身份证开的账户投入14400元,出金2331.99元,亏损12068.01元。合计亏损17693.49元。
31、被害人郑董董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6月至8月,其通过胡可介绍以杨丹丹的身份在德资金融平台投资13000元人民币,出金238.33元,亏损12761.67元。
32、被害人杨志安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7月8日,其通过胡可在德资金融投资平台投资3100元人民币,盈利几十元,但账户中的钱无法取出。
33、被害人曹召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4月至8月,其通过“胡可”在德资金融平台投资6000元人民币,亏损5700元,账户余额280元左右,未出金。
34、被害人王现杰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2月至8月,其通过胡可在德资金融平台投资。入金1000元,出金123.39元,亏损876.61元。
35、被害人蒋士波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4月至8月,其在德资金融平台投资29650元人民币,出金11165.92元,亏损18484.08元。德资平台有延迟交易和交易失败的情况,在大的波动行情下会出现价格卡死不能交易,有时候想平仓但无法交易,滑点也很严重。
36、被害人冯超华陈述,证明:2014年3月至7月,其通过杨洋在德资金融平台投资操作。入金22800元,出金7740.13元,亏损15059.87元。
37、被害人孙文文陈述及账户资料、邮件,证明:2014年8月,其在德资平台入金6900元,出金988.36元,亏损5911.64元。在平台平仓时会卡住,特别是赚钱的单子就平仓不了,但黄金行情波动很快,等成交的时候赚钱就少了,有些单子就变成亏钱。
38、被害人楚师业陈述及账户资料、邮件,证明:2014年8月,其以XX朋的名义在德资平台投资。入金13800元,出金4251.41元,亏损9538.59元。
39、被害人秦刘虎陈述及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7月至8月,其通过李思思在德资平台投资22800元,出金7740.13元,亏损15059.87元。
40、被害人王海洋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1月至8月,其在德资金融平台入金50500元,出金10620.66元,亏损13711.32元。
41、被害人梁永福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其通过业务员李欣在德资金融平台共注册三个账户。合计投资7000元人民币,出金4022.05元,账户余额2977.95元。
42、被害人黄瑜淳陈述,证明: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其通过“好心态”(潘铁祥)在德资金融平台入金27126元,出金129.03元,亏损26996.97元。
43、被害人邵凯陈述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其通过罗凯在德资金融平台投资42250元,亏损19184.74元,其中账户余额4570.87元因公司查封无法出金。
44、证人陈帅证言及其账户资料,证明:其是德资交易平台李鑫(蒙克)的代理,虢文是其发展的代理。自己也在该平台开户投资但亏损。“德资”平台在“非农”时候出现卡盘情况导致不能平仓,直接亏损,有时候会出现延时、滑点等情况。客户操作一手就会产生50美金的手续费和50美金的点差。其得到80美金返佣(有手续费)或者30美金返佣,“德资”平台商得到20美金。
45、证人赵湘南证言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4年6月至8月,其在德资平台入金4000元人民币亏损。其发展的客户有张来杰、许修龙、徐玉梅、宁学军等人。
46、证人葛红雁证言及其账户资料,证明:2013年6月底,一个叫“周凌”人通过QQ向其介绍德资平台投资黄金和外汇的,并建议其多开几个账户可以返还佣金,其就以丈夫谢晏锐、妈妈曹广云、妹妹葛红芳及其自己的名义开了4个账户,并发展下级客户。至12月其自己操作有亏损。平台出现过严重的滑点、漂单、在大的波动行情下价格卡死不波动、交易不能成功的情况。
47、同案参与人王方义证言,证明:(1)2014年1月左右,一个自称“彭佳宜”的女子打电话向其推荐炒黄金的德资金融平台。其用童舒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开户但未交易。后来又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申请开了个交易账户。4月份,又用刘霞的名义在平台上开户操作。三个账户都由其使用。童舒的返佣账号返佣金约3万元,刘霞的返佣账户返佣金约20万元。其发展的客户有张宇翔、谢凤祥、赵玉芳、徐旭天、蔡再平、朱文刚、王燕、叶晓明等,有些是通过刘霞的建德鑫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电话销售发展来的。“德资”平台关闭后还给赵玉芳四万,蔡再平三万,都写了借条。(2)德资平台可以买涨买跌,杠杠比例高,操作一手200美金,佣金就是100美金(手续费点差各50美金),可以返佣。童舒账户返佣是每手83美金,刘霞账户返佣是每手75美金。由平台收取后再打入返佣账户。平台在运行时出现过跳空、断线等现象。证人刘霞(系建德鑫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老板)证言、书证MT4平台账户资料、银行账单印证王方义用其身份证及银行卡在德资平台上投资操作的事实以及童舒、刘霞、王方义账户在德资平台上的出入金、返佣情况。
48、被告人陈奕东、李林佳、钟芳、陈理、汤仁、潘铁祥、证人谌洁军、匡春林、张超凤、辜毓玮、李航、王莹、邱文静对各自在德资平台上作为业务员发展上述客户的事实供认不讳,能与上述被害人陈述相印证。其中陈奕东或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刘艳明、虢文、黄伟峰、顾勇、李炬毅、丁宏志,被告人李林佳及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曾骞、彭辉、蒋瑜、李永锐、徐旭天、朱文刚、赵玉芳、蔡再平,被告人钟芳及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还全、邢海平、黄荣帝、卢韦,被告人陈理或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彭世富、王红、刘涛、刘山根,被告人汤仁发展或其代理发展的客户有付政、邓波澜。被告人潘铁祥发展的客户有尹巍、黄瑜淳,谌洁军或其下属代理赵湘南发展的客户有宁学军、王玉杨、许修龙、张来杰、徐玉梅,匡春林发展过客户尹巍,张超凤发展的客户有郑董董、杨志安、曹召锋、王现杰,辜毓玮或其下属代理发展的客户有蒋士波、冯超华,李航或其下属代理发展的客户有孙文文、楚师业,王莹发展的客户有秦刘虎、王海洋,邱文静发展的客户有梁永福。
49、证人谌洁军、匡春林、张超凤、辜毓玮、李航、王莹、邱文静证言,另证明:德资金融平台负责人是陈奕东,曾经发过营业执照的图片叫“金智德投资有限公司”。总公司叫深圳易易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是潘存武,长沙分公司有副经理孙建华、技术员有汤仁、孙建华,财务是段莉。德资平台负责人陈奕东,业务员还有钟芳、李林佳、陈理等人,钟芳做财务,陈理做分析师,汤仁做平台客服给客户开户。业务员都用假名字跟客户交流。“德资平台”由公司软件部门自己搭建,对外宣传是英国德资的代理商,接受汇丰银行的监管的,实际上都是假的。
业务员在一些黄金交易QQ群或者QQ邮箱发广告寻找客户,向客户宣传平台“杠杆优势,100-400倍任选,高杠杆,放大本金优势,高返佣,代理22美金起步,总监代理30美金起步,佣金平仓即返,随时出入金,出入金时间金额无限制,非 62 53455 62 33474 0 0 8104 0 0:00:06 0:00:04 0:00:02 8105挂单做单无限制,不滑点、不卡盘,不跳空,平台交易商品种类多样”,但实际上客户反映平台存在滑点、卡盘、延时交易、跳空等现象。听说平台存在插件,目的是使公司不亏钱。插件由潘存武进行设置。
50、证人邱文静(系潘存武妻子)证言,还证明:2013年8月左右,潘存武要我去建设银行办过一张银行卡,并这张银行卡作为德资公司的账务卡,客户入金到第三方支付上之后就可以自由支配,潘存武每次将第三方支付里的钱转到这张建设银行卡,“德资集团”员工的工资都是由这张卡发。
51、证人曾德亮、段美玲、李志斌、徐凯证言,证明:均系德资平台的业务员。其中曾德亮于2014年3月底进入公司,其余业务员均于2014年6、7月份进入公司。工作就是通过QQ和邮箱在网上拉客户到德资平台上投资。公司老板是潘存武,陈奕东是经理。工资是底薪1500-2000元每月加提成,客户每做交易一笔提成2美元。发展的客户基本上是亏损的。曾德亮本人在平台操作,入金3000元,亏了2000多。平台出现过卡盘、掉线导致数据不能及时更新、滑点的情况。
52、证人赵丹娟证言,证明:2014年6月16日到深圳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班做开户和开代理的工作。法人代表潘存武。段莉是财务、孙建华搞网站技术。公司的德资平台业务员通过QQ将客户或者代理资料发给其,其用相应的软件进行开户。代理分为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
53、电子检查工作笔录,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对各被告人陈奕东、李林佳、钟芳及匡春林、邱文静的电脑硬盘进行检查并提取相应的电子证据。从上述被告人电脑中导出涉及德资平台返佣记录、出入金情况、公司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资料、MT4软件相关资料、公司考勤记录、工资、请假条、手续费、MT4出租收费明细等文件,与上述人员的供述或证言能相互印证。
54、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约商户服务协议、人民币卡在线支付协议,证明:湖南福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国和,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德尔卡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华,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经营贸易咨询、电子商务、投资兴办实业、广告宣传。二公司分别与上海汇潮支付有限公司、厦门市币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经被告人陈奕东确认,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55、德资MT4平台汇潮商户明细,证明:德资平台在汇潮支付上开户名为罗国和的账户在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18日期间的入金及付款情况。
56、德资金融集团后台账户资料及出入金管理资料,证明:德资平台的客户信息及相应的出入金信息。其中累计入金5751705.10元,出金3365499.99元。
57、邱文静、钟芳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邱文静、钟芳建行卡相关账户明细,其中户名为邱文静的建行卡大部分转账给公司员工,2013年9月13日至8月6日汇潮支付有限公司转入该账户共计约176万元。
58、被告人陈奕东供述:(1)“德资集团”是深圳易易易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分公司,经营一个MT4平台吸引投资者来此平台上炒伦敦金,对外宣称我们是英国德资的一个代理公司,代理的是英国德资的平台,实际上这个平台是我们自己搭建的。为了规避风险,还找代理公司在香港注册了一个德尔卡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6月份得到营业执照,其实在香港没有任何办公地点,随便用了一个客户的身份证注册了法人代表。整个公司的老板是潘存武,我是“德资集团”的业务经理,主要负责做销售,做业务。钟芳是财务,陈理是分析师,业务员有王莹、曾德亮、匡春林、辜毓玮、谌洁军、徐凯、段美玲、李航、李志斌、张超凤,做业务的人都是有假名字。保诚平台的潘铁祥、王平也在德资平台上做过业务员。我的业务名叫“李鑫”、“蒙克”。(2)我们的交易平台是潘存武自己搭建的MT4平台,我做了德资的官方网站,还找代理公司做了假证件申请第三方接口,其中与币宝公司签约的是以“德尔卡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法人代表李华;与汇潮公司签约的是以“湖南福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义,法人代表罗国和,这些公司的资料都是伪造的,签字也是我签的。我们对外宣称资金是通过第三方支付进入香港的,实际上是通过第三方支付转到潘存武指定的一个银行账户,在第三方支付账户里会留一部分资金方便客户出金,其他多出来的钱都是提取到邱文静银行卡里。客户出金需要提交我们审批。(3)潘存武还把公司研发出来的“自动出入金插件”、“防漏洞插件”、手机客户端都应用到德资平台上。防漏洞插件包含滑点、延时、限制交易等功能,都是有利于公司方面。德资平台的客户基本上都是亏损。一方面交易的手续费很高,另一方面公司通过插件设置滑点、限制交易量、延时交易等方式使客户亏损。平台核心技术由潘存武掌握,可以设置平台的各项功能以及维护平台。(4)业务员通过寻找一些“QQ黄金投资群”转发广告,有意向的人就会添加相应业务员的QQ,有的人会选择做我们公司的“代理”,他们去找客户到我们公司平台做黄金业务,我们支付佣金。有的人则自己做交易,我们称之为“终端客户”。一般代理客户可以拿到投资者每手交易的22-83美元的佣金,佣金的高低和代理客户的客户入金数有关系,客户入金总量大的话就可以向其对应的业务员申请更高的佣金。“德资集团”有分红,比例由潘存武一个人决定,潘存武占大头有47%,孙建华10%,汤仁8%,我20%,钟芳5%、李林佳5%、陈理5%,2014年4月份,潘存武收回钟芳和李林佳的份额归其个人所有,钟芳、李林佳、陈理、王莹、汤仁、我这几个老业务员可以拿到自己名下的客户亏损的钱的10%。我基本工资4000元每月,自己做的终端客户拿20美金每手的提成,代理找来的客户拿1-8美金提成,我带的员工做的业务可以拿1美金每手提成,另外就是潘存武处那个奖金,来自于客户亏损。从进入公司上班后一共拿过工资奖金约20万元。
59、被告人李林佳关于公司人员组成、德资平台经营模式、盈利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供述与陈奕东供述一致,另证明:我于2013年3、4月份进入易易易公司后到“德资集团”做业务员,以“彭佳宜”的名义发展客户。平台不正规,客户基本上是亏损的。听同事讲过防漏洞插件可以设置操控平台使客户亏损从而保证公司赚钱。陈奕东和钟芳的权限可以设置出入金、返佣比例等。潘存武有滑点、延迟等数据的修改权限。平台存在跳空、卡盘、延迟交易、滑点等问题,尤其是在非农的时候问题较多。我把这些问题反映给陈奕东,陈奕东就会说肯定是潘存武又在弄插件了什么的。我底薪是3000元,不返佣客户可以拿20美元每手提成,返佣客户拿2-8美元每手提成,我总共拿到的提成有七八万。潘存武一开始承诺给我利润5%的分红,2014年开始分红被收回。后期潘存武把自己客户亏损的10%作为头寸奖励老员工。
60、被告人汤仁供述:2013年7月中旬到易易易长沙分公司上班的,主要负责做网站相关的工作,包括会员管理系统的搭建、手机版、客户的官方金融网站。另外还兼职做“保诚”和“德资”的业务员,拉客户到这两个平台上进行交易。基本工资5000元,加上兼职做业务的提成以及客户资金净亏损8%的分红。2014年4、5、6三个月总共拿了7000多元提成。做技术没有提成。我德资的管理员账号用过设置佣金、查看客户在线、交易等情况、开代理等功能。平台可以设置“滑点”、“出入金”、“手机版插件”等插件功能。除了兼职做“德资”的业务员,我还做“德资”的开户、官网客服、交易单子审核的工作。开户工作我接手之前是陈奕东或者钟芳在弄的,6月份交给了新来的同事赵丹娟。官网的客服工作就是回答客户通过官方网站向我们咨询的问题。交易单子的审核工作重点就是审核客户赚很多钱的单子,看看客户成交的价格在服务器上有没有,如果没有就是无效单子,我就会将这样的单子删除,然后给客户发邮件进行告知。书证从汤仁电脑中导出的数据证实德资平台业务员及其发展的客户投资及返佣情况。
61、被告人钟芳供述:(1)2013年6、7月份开始在“德资”做业务员兼任财务。在内部群上面看过营业执照上面写着“深圳金智德投资有限公司”。平台在香港注册过,叫做“德尔卡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奕东让我跟客户交流时说我们是“英国德资”的代理商,而不要说我们是自己做平台的。“德资”平台可以进行炒黄金、白金、外汇等,杠杆比例有1:100-400不等。“德资”平台上安装了公司自己研发的所有插件,有自动出入金插件、自动返佣插件、手机版插件、防漏洞插件。防漏洞插件包含很多功能,有客户反馈说平台存在滑点、跳空和交易延时等问题,潘存武说就是因为平台存在插件的缘故。这个插件的存在公司可以在后台进行操控,使得客户亏损,客户亏损的钱就成了我们公司的钱。防漏洞插件还有限制交易,防止在非农时间里行情波动太大时客户大量赚钱。(2)公司平台入金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汇潮公司,出金需要审核,客户在我们的会员管理中心提交出金请求后由陈奕东和我审批,如果金额较大就要请示潘存武,后来潘存武把这项工作交给汤仁审核。实际上公司在汇潮这个第三方支付公司开有一个账户,客户入金直接进入商户账号可以由公司直接支配,每隔一段时间陈奕东叫我将钱转到邱文静银行卡上,第三方支付的账户里面还会留一部分钱给客户出金。作为财务,我的工作内容就是给客户出金、给业务员核对提成、配合老板进行第三方支付对账。在段莉来公司之前,“德资”员工的工资加提成是先统一打到我卡上再转发给员工,后来就由段莉负责发放。潘存武拥有“德资”平台的最高权限,可以设置平台的各项功能,我有一个管理员账户可以查看平台所有客户交易信息、给客户出金。客户在平台上交易会产生手续费,这个手续费有点差和佣金两种。我们代理的返佣也有两种:有佣返佣和无佣返佣。代理发展终端客户时可以选择是否要手续费。公司就是收取50美金的点差再返还一部分给予代理商,业务员拿到相应的提成。一般代理客户可以拿到投资者每手交易的22-83美元的佣金,佣金的高低和代理客户的客户入金数有关系,客户入金总量大的话就可以向其对应的业务员申请更高的佣金。我现在的工资底薪是3500元,业务提成按照客户交易每手1-20美元提成,之前我拿过平台利润分红5%,后来被潘存武收回,我一共拿过1.4万余元,从2014年4月份开始,潘存武还给我们老员工客户亏损10%作为奖励,我一共拿了6千多元。
62、被告人陈理供述及其辨认笔录:(1)2013年9月经陈奕东介绍到公司做业务员,后来成为市场部分析师,以XXX的名义在群里喊单,给客户指导行情,教客户使用操作平台。德资集团负责人是陈奕东,钟芳是财务兼业务员,我是分析师兼业务员,业务员有段美玲、辜毓炜、李林佳、王莹、匡春林、李航、湛洁军、曾德亮、张超凤、徐凯、李志斌、张超凤。“德资集团”公司全名叫德尔卡普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香港,但是香港是没有办公地点的,公司的营业执照是陈奕东在网上让黄牛办理的。(2)业务员的权限是能够看到自己客户的交易情况。潘存武和陈奕东有设置平台及插件的所有权限。客户反映平台有“延时”、“滑点”等现象。“延时交易”就是客户在下单有延时,在这个延时的期间内系统会自动选择一个对客户不利的价格进行成交,这是平台管理者潘存武和陈奕东在后台进行设置的。“卡盘”就是在“非农”大行情的时候盘面会卡住下不了单,导致客户看到行情好可以赚钱的时候赚不到钱,我们就通过向他们道歉,态度好一点来化解矛盾。“滑点”就是平台对客户交易价格进行微调,但改动点位比较小一般客户感觉不出来,客户如果反馈滑点,我们也找网络的原因这个理由来推脱。“限制最大单量”,就是客户在“非农”大行情期间看到利好的行情想下多一些单子但是下不进去了,具体限了多少不知道。客户入金都是打进一个汇潮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但我们培训话术上却说是和银行绑定的,资金安全,客户所有入金的钱潘存武可以直接控制。(3)我底薪2000+提成+分红+头寸。提成就是客户交易的提成,终端客户可以拿20美金每手的提成,代理客户拿3-8美元每手提成。潘存武给我平台盈利5%作为分红,我拿过2次共计约13000元,后来就收回了,头寸我拿过一次1000多元,这些都是潘存武说了算的。另外我们带的新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我们也可以拿1美元每手的奖励。
63、被告人潘存武供述,证明:(1)德资和保诚平台都是由我出资开展业务的,员工工资也是由我公司的财务段莉统一发放的。其中德资平台是2013年6、7月份开始设立并发展客户,由陈奕东负责管理,保诚平台是2014年年初设立并发展客户,由潘铁祥负责管理。两个平台都由我提供电脑以及服务器相关费用,陈奕东、潘铁祥通过代理以别人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了两家分别叫德尔卡普和保诚的公司。因为在大陆开设黄金交易平台和迷你股指期货是不允许的,我们就想到去香港注册两家公司,而我们的平台对外宣传就是香港公司的代理,取得客户信任。实际上就是为了设立平台而注册的,在香港没有办公地址,也没有其他业务。“德资”的收益我占47%、陈奕东20%、孙建华10%、汤仁8%、陈理5%、钟芳5%、李林佳5%,其中钟芳和李林佳的股份今年我收回来了,我就占了57%。“德资”分红了3次,李林佳和钟芳之前分到2次。保诚的收益我占50%、潘铁祥30%、王广10%、张兰10%,还没有正式分红过。这些分红比例都是我说了算的。(2)两个平台通过业务员到网上查找目标客户,然后通过QQ、电话联系客户,如果客户愿意投资,业务员就会让客户提交一些身份信息等办理开户手续,之后注册一个账号给客户。客户入金的资金先汇到汇潮支付,我们再将资金从汇潮转到我们指定的银行账户去。德资的绑定账号是我老婆邱文静的银行账户,保诚的绑定账号是我表妹段莉的银行账户。一般汇潮账号里会留20万元作为客户出金的备用金,其余的一般都转出来。客户里又分终端客户和代理客户,代理客户下面可能还有下一级的代理客户。两个平台的客户投资一般都是亏的,因为平台投资需要手续费且平台装有插件,插件中“延时交易”、“最大单量控制”等功能是开启的,其他功能是否开启由陈奕东和潘铁祥负责,但有客户反映过平台有滑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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